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,规范决策行为,防范决策风险,促进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必威BETWAY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和《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党总支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(试行)》,结合系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三重一大”,是指系重大决策事项、重要人事事项、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”,是指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、党政联席会议。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内容
第四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、依法依纪决策、科学民主决策和实事求是决策的原则。
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
凡涉及本系改革、发展和稳定、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,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,主要内容包括:
一、党总支委员会决策范围
1.研究决定本系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党委会议、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。
2.研究讨论本系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。
3.研究讨论本系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。
4.对本系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进行把关。
5.对本系人才引进、学术交流、专业调整、实训室建设、考核评比、职称评聘、评先树优、学生奖助减补、毕业生就业、师生出国推荐等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把关。
6.研究讨论本系分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7.研究讨论本系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。
二、党政联席会决策范围
1.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以及学校党委、行政决定决议的措施。
2.研究讨论本系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。
3.研究讨论本系年度经费预算方案、大额经费使用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告。
4.研究审定本系年度考核、人员奖惩、年度绩效分配等方案及结果。
5.研究讨论本系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与废止。
6.研究讨论本系教育教学、教研科研、专业建设、校企合作、社会服务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实验实训室建设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招生计划、学生教育管理、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决策、重要项目安排。
7.研究讨论批量资产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(套)资产账面原值3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报废方案。
8.研究讨论系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。
第六条 重要人事事项
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凡涉及干部推荐、岗位调整和需要报送学校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,由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,主要内容包括:
1.研究决定系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。
2.研究决定系副职及以下干部推荐工作。
3.研究决定系内设科室人员岗位调整及专业教研室主任的任免。
4.研究决定学校党代会、教代会代表和系党总支委员、支部书记及委员的推荐。
5.研究决定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。
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
凡涉及系教育教学、改革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,列入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的范围,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主要内容包括:
1.研究审定专业建设、课程资源建设、师资培训交流、教研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方案。
2.研究审定系校企合作项目、社会服务项目。
3.研究审定教师、学生集体活动项目。
4.研究审定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。
第八条 大额度经费使用
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主要内容包括:
1.研究审定5千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方案。
2.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研究确定创收或受赠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。
3.研究审定经学校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。
4.研究确定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经费使用事项。
第三章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基本程序
第九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程序,应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依照学校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。
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。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讨论干部问题时,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讨论。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并主持,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主任担任。凡属于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群团统战、人事调配、学生教育与管理、辅导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,一般由书记主持;凡属于教育教学、科研、专业建设、校企合作、社会服务、招生就业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实验实训室建设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奖惩、经费使用、资产管理、绩效分配等方面的工作,一般由主任主持。有特殊情况时,书记或主任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会议。
党政联席会议讨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。根据会议议题内容,专业教研室主任、党代会代表、教代会代表、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,但没有表决权。
第十二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,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,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。
1.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,应当听取分工会的意见,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2.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,提交论证报告。
第十三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。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坚持一题一议。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,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,主要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同志应当坚持“末位发言”制度,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。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,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,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,或向学校党委请示。
第十五条 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、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等内容,应当完整、详细记录并存档。
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
第十七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,根据工作分工,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。
第十八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,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。
第十九条 系分工会根据职责权限,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,并提出纠正建议。
第二十条 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情况,列为系党总支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,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、经济责任审计,以及干部推荐、考核、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涉密的事项外,系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,在适当范围内依法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“三重一大”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,或涉嫌犯罪的,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。
2.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。
3.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。
4.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5.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。
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,明确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、重要领导责任。责任追究的实施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、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系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